《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4.10条规定,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⑴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⑵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⑶排烟风机入口处;⑷穿越防火分区处。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2.1条规定,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第3.1.3条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第2款规定,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由于该高层建筑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故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6.5条规定,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⑴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⑵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1.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3.3.11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4.4.12条规定,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4.5.2条规定,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⑵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5.1.2条第4款规定,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由题干可知,D为正确选项。第5款规定,排烟防火阀在℃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9.0.3条规定,每季度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
合标准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8.1.4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⑴竣工验收申请报告;⑵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⑷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⑸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4.5.2条规定,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⑵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第6.11.1条规定,在环境温度下,使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叶片两侧保持Pa±15Pa的气体静压差,其单位面积上的漏风量(标准状态)应不大于m3/(m2·h)。
第6.11.2条规定,在环境温度下,使排烟阀叶片两侧保持0Pa±15Pa的气体静压差,其单位面积上的漏风量(标准状态)应不大于m3/(m2·h)。
第6.12.3条规定,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使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叶片两侧保持Pa±15Pa的气体静压差,其单位面积上的漏烟量(标准状态)应不大于m3/(m2·h)。第6.12.5条规定,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的耐火时间应不小于1.50h。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8.2.7条,防排烟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⑴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标准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⑵不符合标准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资料);⑶不符合标准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外观);⑷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5.2.2条第3款规定,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排烟风机,多线控制盘上的按钮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影响,故选项A正确;第5.2.5条规定,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故选项B正确;排烟口如联动开启风机,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处于自动状态,故选项C错误;第5.2.3条规定,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第4.4.12条第7款规定,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16-)第9.3.11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第9.3.12条规定,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的防火阀。
风机启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5.1.3条规定,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应开启该防火分区
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⑵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8.2.2条规定,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⑴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⑵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⑶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第8.2.4规定,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⑵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⑶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第8.2.6条规定,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⑵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4.5.2条规定,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⑵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第5.2.2条第3款规定,排烟风机可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对于多线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或自动状态的影响,故选项C
正确;第5.2.2条第4款规定,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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