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落实经营性

廖仁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国家各部委协同配合、全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一是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于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18号),明确到年在全国范围内扶持10万个左右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目前已累计安排资金亿元。二是支持贫困地区薄弱村发展提升。年6月,农业农村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的通知》(农政改发〔〕3号),提出薄弱村发展提升的任务目标,鼓励各地以发展产业、盘活资源等为抓手,探索贫困地区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提升的有效路径。三是完善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5号),明确减免改革过程中相关契税、印花税,降低改革成本。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4号),要求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对农村土地管理改革的基础支撑作用,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4号),指导各地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银行开户等业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已有超过41万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了登记证书。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一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指导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及时办理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二是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营管理能力的培养提升。三是指导地方通过盘活集体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方式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二、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做出部署,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方向和目标。自然资源部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一)开展入市试点。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分两批在北京大兴区、湖南浏阳市等33个县(市、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原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土资发〔〕35号),印发《关于深化统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落实中央对试点工作的系列部署。配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原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41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6号)等配套制度。同时,配合改革试点工作的两次延期,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调节金收缴、抵押贷款政策继续有效的通知,保障了配套制度的连贯性。   (二)试点取得成效。各试点地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守“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四条底线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性成果,部分成果已纳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截至年10月底,33个试点县(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宗,面积12.5万亩,总价款约.6亿元,收取调节金50.4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宗、85.2亿元。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作出重大调整,赋予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权能。   (三)研究制定推进入市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我部按照同地同权同价,同等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原则,对经依法登记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土地的入市工作,正积极推进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各地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方面坚持农地农用原则,支持将更多的入市增值收益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用于夯实、壮大农村基层组织,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造血功能,加大村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鼓励优先盘活使用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腾退的其他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和空闲土地资源等,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用于农民建房、乡村旅游、公益事业发展等。   三、关于研究出台用地政策保障美丽乡村建设   (一)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随后,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35号),提出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求村庄规划要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庄规划的确立和实施,为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村旅游等落实用地布局、发放规划许可提供了规划保障。   (二)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用地。今年7月,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号),明确实行计划指标单列,专项用于农村农民住宅建设,进一步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加强规划管控,优化村庄规划中宅基地规模与布局,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农民权益,实现“户有所居”,增强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幸福感、获得感。   (三)保障乡村旅游用地。年11月,我部协同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98号),明确要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资源,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与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密切配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三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落地,狠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夯实乡村振兴基础。加强对地方业务工作的跟踪指导,持续完善新形势下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用地政策措施。同时,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实际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村旅游等项目依法依规有效落地,深入高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自然资源部

  年9月8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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